注冊新公司如何辦理?武漢市公司注冊常見問題解答
注冊新公司如何辦理?武漢市公司注冊常見問題解答如下,有想要注冊公司的朋友歡迎致電咨詢。
答:商事制度改革,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準入,從2019年9月全面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湖北省全省范圍內,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
申請人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根據系統提示和企業名稱登記相關規定,確認不存在違反禁限用規則,也不存在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的,申請人根據提示選擇確認企業名稱,完成系統注冊登錄后,填寫完善相關名稱事項,予以通過。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答:全面落實企業開辦“210”標準登記服務標準,企業開辦2個環節(一表申請、一窗發放)、1天內辦結、零費用(免費贈送一套四枚公章)要求,自2020年8月1日起,實現企業開辦程序、材料、時限標準化、規范化。其中,設立登記時限壓縮至0.5個工作日內,公章刻制、申領發票、社保登記實現同步辦理,在0.5個工作日內辦結。構建企業網上申報、部門網上審批、證章和稅控設備免費寄遞,實現“全程網辦”及“零見面”的企業開辦新流程。
全面實施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如下:
①《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②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③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④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提交紙質材料辦理登記的,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⑤住所使用相關文件;⑥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⑦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⑧法律、行政法規和 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或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 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斷提升企業開辦服務水平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24號),結合我區實際,在鞏固和深化企業開辦“210”標準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續提升企業開辦服務水平,洪山區將免費印章刻制服務由一套3枚增加到4枚(企業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新開辦企業在免費發放實體印章時同步免費發放電子印章。
申請人線上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時選擇“政務免費刻章”,一并進行線上申請,同時免費提供營業執照和印章郵寄服務。
答:分公司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說是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備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于總公司,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獨立于向它投資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獨立主體。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資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對子公司有控制權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項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二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個人。監事會應當包含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答:《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他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②因貪污、賄賂、侵占、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